沈渾南政辦發〔2024〕8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市直駐區各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渾南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渾南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我區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5號)、《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沈陽市渾南區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的有償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政府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市政設施、公共場地(所)、公共空間等有形資產以及相關的無形資產、公共服務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區政府出讓或者以其他有償方式(出租、出借等)轉讓公共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及其相關權益,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配置原則。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項目應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經區政府批準可依法依規協議轉讓。
(二)效益兼顧原則。利用公共資源面向公眾從事經營活動的,嚴格執行政府定價目錄的相關規定,兼顧經營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管辦分離原則。政府機構一般不直接經營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鼓勵國有企業投資建設、依法運營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
(四)收支分開原則。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第二章?管理范圍
第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一)公園、廣場、綠地、橋下空間、文化與體育場館等公共場地、場所;
(二)市政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及政府未投資但可用于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場地;
(三)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
(四)市政公共設施、空間、地名等冠名權;
(五)公園綠地等城市綠地內配套服務設施(含臨時設置)及場地;
(六)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
(七)政府規劃布局的特殊資源:包括港口碼頭、砂石堆場、屠宰場等;
(八)水庫、河道、水利設施、旅游設施及相關公共資源;
(九)已征未用土地,二、三級國家級公益林及人工商品林;
(十)政府部門在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形成、持有的數據資源;
(十一)政府部門在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知名品牌;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政府決定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他公共資源。
第六條 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
第七條 區政府統籌領導全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分工如下:
(一)區財政局:負責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國有資源資產有效利用;指導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共資產管理制度、工作臺賬以及編制實施方案;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價值評估和合同備案;監督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
(二)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遼寧省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費等相關工作;負責公共人防設施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的具體管理。
(三)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地、場所,公園綠地等城市綠地內配套服務設施(含臨時設置)及場地,市政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的具體管理。
(四)區城市建設局:負責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政府未投資但可用于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場地、橋下空間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的具體管理。
(五)區水務事務服務中心:負責港口碼頭、水庫、河道、水利設施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的具體管理。
(六)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屠宰場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的具體管理。
(七)區城市更新局:負責已征未用土地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的具體管理。
(八)棋盤山林業和草原局:負責二、三級國家級公益林,人工商品林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的具體管理。
(九)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砂石堆場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的具體管理。
(十)各資產權屬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文化與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數據資源、知名品牌、冠名權、旅游設施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的具體管理。
(十一)區司法、稅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業務指導,積極配合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第九條 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事權范圍內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全面梳理本部門管理的各類公共資源數量和范圍、產權歸屬、使用情況、監管制度,并結合城市發展戰略及行業發展規劃,建立本部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包括存量和計劃新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并根據資源變動進行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二)編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進行價值評估;
(四)與受讓方簽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合同,收取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五)監督經營者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
(六)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狀態下,臨時接管經營項目;
(七)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具體管理過程中應承擔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條 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編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實施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進行價值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公開競價交易的底價或協議轉讓價格,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進行聽證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由公共資源管理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應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競價交易方式選擇經營主體。對確不適宜采取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經營主體的,經區政府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有償轉讓等其他方式。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要合理確定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并作為出讓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公開交易中標結果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由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與受讓方簽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內報區財政局備案。
合同內容應包含有償使用范圍、方式、期限,有償使用費用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同時應當對公共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災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責任義務作出明確約定。
有償使用合同對中途終止履行而出現的責任及損失補償等問題應當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受讓方利用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并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應當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受讓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費,包括收費標準、收費范圍、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對已確定受讓方并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但未進行價值評估或有償使用價格明顯偏低、使用期限較長,或因歷史遺留問題、政策變動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現行相關要求的合同,依法予以變更或終止。具體處置方案由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局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七條 有償使用期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確定經營者。經營者的重新確定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完成。
第五章?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 區財政局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示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據、項目、對象、范圍、標準、期限和方式等;
(二)嚴格按照規定的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收取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并對欠繳、少繳收入實施催繳,必要時啟動司法訴訟程序;
(三)記錄、匯總、核對并按規定向區財政局報送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繳情況;
(四)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不得違規多收、提前收取或者減收、免收、緩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的受讓方為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繳納義務人。
第二十三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對擴大收取范圍、提高收取標準等違規行為,繳納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具體繳庫辦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并以“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進行繳庫。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財政票據。
第二十六條 未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并由區財政本級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收入和支出分離制度,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所需經費,由區財政本級預算統籌安排。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堅決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資源行為。
第三十一條 受讓方利用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并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實施處罰。
受讓方在利用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中應當保證安全經營,如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受讓方承擔責任,并由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繳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的監督,依法查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減收、緩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繳、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省、市對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會同各相關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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