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高新發展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規范處理安全生產問題和事故,保護員工和企業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沈陽高新發展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工作總要求,貫徹執行各級“一把手”負責制,堅持“三管三必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層層負責制”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要本著鐵面無私、鐵腕治亂、鐵石心腸的態度,嚴格實施獎懲并舉、問責追究等各項措施。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二、組織機構和責任劃分
第四條 集團公司、各事業部(中心)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主要領導擔任,并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負責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特殊工種安全生產操作技術規程;
2.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3.負責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隱患臺賬;
4.負責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5.負責貫徹執行集團公司關于安全生產的各項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第五條 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其中:
1.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2.集團公司總經理、各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人;
3.其他分管負責人及員工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各自分管和負責工作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 集團公司運營管理部是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全面負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安全生產問題和事故處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勞動保護計劃等,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問題和事故等工作。
第七條 集團公司、各事業部(中心)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1.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
2.匯總和審核安全生產隱患及安全生產措施執行情況,并督促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切實落實執行。
3.制定、修訂、健全集團公司、本事業部(中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各項制度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督促、指導本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遇有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向責任領導報告;發現特殊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組織開展集團公司、本事業部(中心)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6.負責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及時報送或反饋工作。
第八條 各崗位員工安全職責:
1.各崗位員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2.每天應提前做好施工作業、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工作;
3.發現不安全情況,必須第一時間報告直接上級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檢查與整改
第九條 集團公司、各事業部(中心)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年不少于2次組織對全公司進行安全檢查;各事業部(中心)每季度全面檢查不少于1次,重要節假日、重大工作節點前應對各類安全隱患、應急物資儲備、值班人員安排等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做好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
1.安全檢查主要內容
(1)全面安全檢查:主要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在現場管理、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安全教育、隱患整改及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和違規行為等情況。
(2)重要節假日、重大工作節點前安全檢查:應徹底排查各類安全隱患、應急物資儲備、值班人員安排等,重點加強對一般及以上級別風險、以往隱患排查中發現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和消防安全情況的檢查;節后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設備重啟、重點部位人員進場等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和操作前檢查。
(3)季節性安全檢查:根據季節特點安排對重點部位、場所進行檢查。春秋季節應注意防火、防大風、防高空墜物等;夏季應注意防高溫、防雷電、防汛等;冬季應注意用電、防火、防凍、防雪災,防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和煙氣泄漏等;如遇極端天氣應提前并及時做好應對措施。
(4)新項目投產前,企業組織有關人員對重點危險部位和設備進行運行前安全檢查。
2.日常巡查主要內容
根據本單位業務及所屬行業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科學合理的巡檢工作計劃,明確人員、檢查內容、信息收集、統計和上報流程。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牽頭編制年度巡查巡檢工作計劃,按季度、月度、周等節點進行內容分解,并且嚴格按計劃定期開展例行巡查工作,做好巡檢記錄并要求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各級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要組織對辦公區域、施工場地、項目經營場地等管理區域每周進行不少于兩次的巡查;對高風險管控區域要每天進行一次例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條 各部門、各工地凡是存在安全風險隱患的,必須每天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凡是從事易燃易爆、用電用火、高空基坑、特殊天氣等特種施工作業的,必須每天在班前和作業前進行安全交底、檢查,并填寫安全生產日報表。
第十一條 凡是發現風險和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并確定完成時限和責任人,整改完成后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組織檢查驗收工作并填寫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和整改報告;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一安排整改。
對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等發現的安全隱患,安全管理工作部門應于當天下班前進行登記臺賬并向本單位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情況;檢查出來的的安全風險隱患要按“四定”原則,即確定整改內容、確定整改負責人、確定整改措施和費用,確定完成期限落實整改目標。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各類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于當日下達整改通知,由責任部門限期整改。嚴重和重復出現的安全隱患要認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整改和工作驗收,留存相關工作記錄。
2.其他部門自查出的安全隱患,由該部門自行組織整改,整改有困難的應根據風險等級、重要程度等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有重大安全隱患的要立即向單位主要領導報告。
第十二條 各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項目招標文件要求,對施工總包或分包單位投標確定的安全管理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項目現場負責人等人員安排及從業資格等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絕不能“以包代管”,要隨時了解和掌握現場管理人員的真實情況,一經發現施工單位有偷換人員的情況要立即制止,必要時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默許通融或故意給對方創造便利條件的集團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施工現場的監管工作,檢查、監督總包(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落實情況,協助解決相關問題;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風險應要求其按照相關法律和技術規范進行整改,同時應告知監理單位進行監督執行。
第十四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產生額外費用,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審批后,在安全生產經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各事業部(中心)要針對各自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和風險隱患,編印《安全生產百問百答》(或《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特殊工種操作技術規程》),人手一份,每半年必須組織一次相關人員進行培訓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十六條 從2022年三季度開始,所有員工必須經安全生產兩級(單位、部門)教育培訓合格方可上崗。凡是調整部門或崗位,必需重新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七條 凡是負責從事或管理易燃易爆、用電用火、高空基坑、特殊天氣等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經有關部門(如無法經社會機構培訓考核、則由集團公司組織)嚴格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執照)后,方可上崗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開展教育培訓內容包括思想、法規和安全技術三種:
1.思想教育,主要以警示教育片等正面宣傳安全生產的重要性為主,選取典型事故進行分析,從事故的政治影響、經濟損失、個人受害后果幾個方面進行教育。
2.法規教育,主要是學習上級有關文件、條例和集團公司、本事業部(中心)已有的具體規定、制度和紀律條文。
3.安全技術教育,包括一般安全技術和專業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和訓練。主要為:本事業部(中心)安全技術知識、消防知識和工業衛生知識;本事業部(中心)風險點和安全隱患施工作業防護注意事項;消防、急救等安全生產應急演練;用電用火、高空基坑、特殊天氣等特種施工作業技術規范等。
第十九條 發生安全生產問題或事故后,無論大小,相關負責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向直接上級負責人報告;上級負責人接到報告以后,必須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問題或事故在第一次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報告內容應包括:
1.問題或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名稱;
2.問題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問題或事故的簡要經過;
4.初步估計問題或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條 發生安全生產問題或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問題或事故處理。
1.問題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一時間組織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為防止次生事故造成二次傷害等情況要及時疏散非參加救援的無關人員及圍觀群眾,設立警戒區域并安排專人值守維護現場秩序。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記,詳細記錄或拍照(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問題或事故單位立即向集團公司運營管理部和主要領導報告。
3.集團公司運營管理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或配合有關單位公司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于15-30天內向上級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
4.對事故要深刻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員做出適當處理。
6.通過對事故進行通報、召開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員工。
六、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每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總結會議,同時設立安全生產獎,按水平達標制的原則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應給予特別獎勵。
1.先進集體評選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原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
(5)一年內無責任性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2.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1)嚴格遵守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堅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
(4)負責領域內一年內無責任性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二十二條 凡發生問題或事故,相關責任人要嚴格按有關規定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視情節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凡發生問題或事故責任者,由集團公司運營管理部會同人力資源部視情提出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報集團公司黨委會決定,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績效獎金總額,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各級領導、員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且造成問題或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2.對可能造成安全生產問題或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我行我素、拒不整改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安裝、維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安裝、不維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9.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錯誤的。
七、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公司運營管理部。